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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November 22, 2019

[端新聞], !新聞總滙 Daily Summary, 晚報:高院予律政司七天時間提上訴,期間暫緩執行《禁蒙面法》違憲裁決

高等法院予律政司七天時間提上訴,期間暫緩執行《禁蒙面法》違憲裁決
高等法院今天下午5時頒佈裁決,暫緩執行《禁蒙面法》違憲的裁決、為期七天,即《禁蒙面法》至本月29日前仍然生效。

高等法院於本週一(18日)裁定港府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律政司昨日(21日)表明會提出上訴,並要求法院暫緩執行裁決、或頒令指《禁蒙面法》維持生效。

至今天下午5時,高院頒佈裁決,拒絕律政司申請,但給予律政司七天時間提出上訴,期間違憲裁決暫緩執行。

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訪華,憂美中貿易戰持續或升溫成熱戰
正在訪華的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Henry Kissinger)與中國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會面。

基辛格表示,他堅信美中關係對世界和平非常重要,兩國陷入衝突將對世界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各國必須在美中之間作出抉擇。

王毅則表示,美國目前有政治勢力嘗試改變中美關係的大風向,將中美推向對立、對抗,做法不符兩國利益、以至世界人民的願望,亦有違歷史發展的潮流。另外,王毅形容基辛格是中美關係的重要開拓者,讚揚他過往為關係所作的貢獻。

基辛格隨後亦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會面。

現年96歲的基辛格,於美國已故總統尼克遜(Richard Nixon)時期擔任國務卿,被視為美中關係正常化的主要推手。

基辛格昨日(21日)在北京出席彭博創新經濟論壇時表示,他非常關注美中貿易戰,擔心假如衝突持續下去,最終會出現比20世紀歐洲更壞的情況。他警告,第一次世界大戰就爆發於一場相對輕微的經濟危機之後,相比之下,各國今天擁有的武器威力巨大。

基辛格指出,美國及中國都是經濟大國,因此無可避免會在世界各地互相衝撞。他指中,冷戰期間美國和蘇聯的主要任務是談判以降低兩國的核子武力,相比之下,美國和中國之間的衝突是被動的,而至今仍然欠缺將中國政權當成「軍事強權」對待的架構。他認為,如果美中雙方把世界上每項議題都看成彼此間的衝突,對人類來說會非常危險。

民主剛果麻疹疫情持續,今年以來錄25萬宗病例、近5000人死亡
剛果民主共和國(通稱:民主剛果)全國各省的麻疹疫情仍未受控,當局今年以來錄得近25萬宗病例,其中近5000人死亡。世界衛生組織(WHO)表示,該國正面對全球最大規模、且蔓延速度最快的麻疹疫情。

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於今年10月發表的報告,民主剛果今年感染麻疹的患者當中有約74%為五歲或以下小童,而最終死亡的患者當中有近九成為小童。世衛指出在過去15個月內,民主剛果國內死於麻疹的人數,較死於伊波拉病毒的人數多出逾一倍。

據報導,由於民主剛果的醫療設施落後、民眾缺乏例行健康護理,以至當地局勢不穩、曾有健康院遇襲,令當局無法遏止麻疹疫情蔓延。今年9月份,民主剛果當局聯同世衛,為首批80萬名兒童緊急接種疫苗,至今已接種兒童已有約400萬人,但專家指出需要接種疫苗兒童人數遠超這個數目,而疫苗已經面臨供不應求。

據世衛指出,今年截至上月全球錄得逾44萬宗麻疹病例。在南太平洋島國薩摩亞,年內有逾700人感染麻疹,其中至少6人死亡;當局上週末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下令全國停課,強制全民接種疫苗。而在鄰國斐濟亦有至少9人確診感染麻疹,加上當地疫苗短缺,衛生部門暫時只能為高危人士優先接種,包括6個月至3歲的兒童、近期曾經外遊的人士等。

圖瓦盧拒絕中國企業興建人工島計劃,強調不為經濟利益犧牲對台邦交
太平洋島國圖瓦盧證實已拒絕中國企業在當地興建人工島的合作計劃,理由是相信相關企業背後有中國政府支持,計劃旨在削弱台灣在該區的影響力。

圖瓦盧外交部長科夫(Simon Kofe)近日到訪台灣,確認已經拒絕與中國企業的相關合作。位於南太平洋的圖瓦盧,陸地面積只有26平方公里,持續面對陸沉風險;據報道,相關計劃宣稱可以協助解決海平面上升問題。

然而,科夫提到當局聽到很多消息,指一些接受中國援助的國家陷入債務問題,中國政府會藉機在受助國家興建軍事基地,他希望圖瓦盧的決定能向其他島國發出警惕訊號。

同時,科夫指出圖瓦盧與台灣已經推持邦交40年,不會為經濟利益而犧牲與台灣的友誼。他提到,圖瓦盧還計劃與鄰近的台灣邦交國瑙魯、馬紹爾群島及帕勞結盟,組成「台灣之友」、共同對抗中國的影響力。

圖瓦盧於今年9月選出納塔諾(Kausea Natano)擔任新總理,外界關注圖瓦盧會否改變對台外交政策。科夫透露,納塔諾正計劃等待台灣舉行總統大選過後、於明年4月國是訪問台灣。

美軍連續兩日派艦到南海「自由航行」,中方警告驅離
中國解放軍南部戰區發言人表示,美國海軍吉福茲號近海戰鬥艦(USS Gabrielle Giffords)及邁耶號導彈驅逐艦(USS Wayne E. Meyer)分別於週三及週四(20日及21日)進入南沙島礁海域和西沙群島海域,解放軍調動海空兵力全程跟縱監視、查證識別,並予以警告驅離。

發言人批評美方近年打着「航行自由」的旗號,頻繁派戰艦及戰機到南海地區滋擾生事;中方敦促美方停止類似的挑釁冒險行徑,以免發生不測,並重申中國對南海諸島及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美國海軍第七艦隊發言人表示,美軍基於國際法律基礎而執行相關任務,宣示美方對堅持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承諾,確保所有國家享有國際海空領域的合法使用權。

上海法院剛撤消費限制令,王思聰再被北京法院限制消費
據中國傳媒報道,大連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的兒子王思聰於週二(19日)獲上海市嘉定區法院撤銷限制消費令,但同日又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頒布限制消費令。

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於本月4日立案,處理「嘉興璟字悌為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就執行王思聰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隨後因王思聰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時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因此法院對他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禁止他作出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然而,法院未有說明王思聰欠下多少款項。

王思聰早前因欠債1.5億元人民幣,而於本月9日被上海市嘉定區法院頒布限制消費令,至週二解除。王思聰名下普思投資的負責人表示,公司正全力解決債務糾紛,亦有能力解決問題,只是法律程序需時。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91122-evening-brief/

[明報 Mingpao], !即時 Instant News, 【區議會選舉】鄧炳強:為保區選投票安全 警將在票站附近高姿態巡邏

新任警務處長鄧炳強今日(22日)在旺角警察體育遊樂會見傳媒。他表示,24日的區議會選舉投票日,警方會在票站附近高姿態巡邏,票站內亦會安排足夠人手,確保投票不受干擾。

鄧炳強稱,警方會因應風險評估安排人手,為確保投票人安全及不受干擾,票站內會有足夠人手,也會在票站附近高姿態巡邏。對於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警方亦已有預案,呼籲不要作出暴力及不當行為。

他又呼籲理工大學留守者盡快離開,希望事件能和平解決,並稱警方行動沒有任何死線。他表示,警方已承諾18歲以下留守者如肯離開,不會即時被拘捕,希望留守者離開。


對於有報道稱一名離開理大的留守者被禁止離境,鄧炳強否認,稱該人已超過18歲,離開理大時稱身體有事,由救傷車送往醫院,但他落車後沒有進入醫院,而是立即潛逃,因此作出拘捕。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1122/s00001/1574398381642/%e3%80%90%e5%8d%80%e8%ad%b0%e6%9c%83%e9%81%b8%e8%88%89%e3%80%91%e9%84%a7%e7%82%b3%e5%bc%b7-%e7%82%ba%e4%bf%9d%e5%8d%80%e9%81%b8%e6%8a%95%e7%a5%a8%e5%ae%89%e5%85%a8-%e8%ad%a6%e5%b0%87%e5%9c%a8%e7%a5%a8%e7%ab%99%e9%99%84%e8%bf%91%e9%ab%98%e5%a7%bf%e6%85%8b%e5%b7%a1%e9%82%8f

[端新聞], 觀點, 秦逸渢:緊急法違憲——法庭說了什麼?人大會釋法嗎?

【作者按】:香港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高等法院對《禁蒙面法》違憲的判決,以及其後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此作出的批評。然而,判詞全長106頁,當中牽涉複雜的法律概念,對於想了解高院判決理據的普通市民,相信是頗為吃力。網上流傳許多判詞的「節錄」,本意是為了促進大眾討論,但礙於篇幅精短,恐有斷章取義之弊端。有見及此,我希望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普及公眾對於法律爭議的認知,讓公眾在日後討論事件時能多一份參考資料。

港澳辦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先後就高等法院對《緊急法》和《禁蒙面法》的裁決表達不滿,指判決「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究竟香港法庭說了些什麼,認為緊急法和禁蒙面法違憲,而全國人大又為何認為判決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呢?

這次針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下簡稱「緊急法」)和《禁止蒙面規例》(以下簡稱「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覆核理由有五個之多,但比較重要的有其中兩個。本文就這兩個理由作詳細的解釋。

背景
這次司法覆核的爭議點主要有二:

1、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行會)繞過立法會,根據《緊急法》在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時立下禁蒙面法。《緊急法》有沒有違反《基本法》訂下有關行政和立法分權的憲制秩序?

2、《禁蒙面法》對各種公民權利的限制是否合理?

在此,我們首先須要理解《基本法》、「條例 (ordinance)」和「規例 (regulation)」的分別。《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制度性文件,在所有香港法律中擁有最高地位,任何違反《基本法》的法律,都是違憲無效的。《基本法》下有各項「條例」,「條例」是經立法會審議通過而訂立的。而一些條例會授權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訂立附屬法例,也就是「規例」。換句話說,在立法會經某條例的授權下,行政機關是有訂立規例的附屬立法權力的。

而《禁止蒙面規例》就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基本法》只賦予立法會行使立法權;立法會不可通過法例給予特首會同行會立法權力。

這是《緊急法》違憲的原因。

雖然《緊急法》只授權特首會同行會訂立附屬法例,但法庭認為不應看其名,而應看其實。如果《緊急法》實質上形同賦予特首訂立法例的權力,那麼就會違反《基本法》,因為這等同賦予行政機關立法權力,但是《基本法》只賦予立法會立法權力,而行政機關則是負責擬定並向立法會提出法案和議案、簽署或拒絕簽署已通過的法案以及訂立附屬法例。

法庭認為,雖然字眼上《緊急法》只是授權特首會同行會訂立附屬法例,但實質上《緊急法》如同授予行政機關立法權,藉以訂立一條全新的法例,因為:

1、一般情況下,經立法會審議並通過的條例 會先就某個別事項訂下附屬立法的大原則,然後交由某行政部門或機構制定附屬法例的細則。例如《香港鐵路條例》會詳細列明並授權港鐵公司為了什麼目的訂立《港鐵附例》,比如說規管鐵路範圍內進行的廣告宣傳,限制公眾進入鐵路範圍的日子和時間等。但《緊急法》卻沒有給予任何制定附屬法例的範圍或指引。這一點《緊急法》與其他授權行政機關進行附屬立法的條例構成「根本性的分別」。

2、《緊急法》授予特首會同行會的權力非常廣,容許特首會同行會「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3、《緊急法》下,特首會同行會只要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就可以使用該法。這次「禁蒙面法」就是林鄭認為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然而,「危害公安」的意思可以非常闊,而且只要特首認為當下情況屬於危害公安即可。

4、任何根據《緊急法》訂立的附屬法例甚至可以修改,增加或廢除任何條例。然而,《基本法》並沒有賦予特首會同行會修改或廢除條例的權力,此權力是賦予給立法會的。政府一方在庭上指出,英國和澳洲也有類似擁有修改或廢除法例權力的附屬法例,而這些法例並沒有被判違憲。但法庭認為,香港在《基本法》下的憲制不同於英國和澳洲,後兩者在「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傳統下,國會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因此甚至可以自我削權,授予行政機關修改或廢除法例的權力,但在香港,《基本法》是最高法律,任何法例也不可抵觸《基本法》。再者,《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8(1)(b)條也清楚說明:「附屬法例不得與任何條例的條文互相矛盾。」

5、《緊急法》授予特首會同行會權力對干犯者制定「任何刑罰及制裁」。這也違反了《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28(1)(e)條對附屬法例的規範,即罰款不超過$5,000,監禁不超過6個月。

6、《緊急法》下訂立的附屬法例不設有效限期,也沒有機制作定期審視,直至特首會同行會下令廢除為止。雖然立法會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修改或廢除任何已訂立的附屬法例,這些修訂沒有追溯效力。例如說,政府引用《緊急法》制定附屬法例《廢除小販牌照規例》,即使其後《廢除小販牌照規例》被立法會推翻了,小販牌照也不會復活。換言之,立法會的修訂權不能有效制衡行政機關附屬立法的權力。

基於以上原因,《緊急法》實際上是賦予特首會同行會猶如立法會般的立法權力,一旦動用,就如使行政部門變成香港的另一個立法機關,而且不受任何程序監察和審視,很大程度地削弱,甚至是架空立法會的職權。

另外,法庭也注意到兩個於殖民地年代有關《緊急法》的案例,而這兩個案例也指出《緊急法》沒有僭越當時立法局的權力。但法庭指出殖民地時期,立法局只屬咨詢性質,港督享有通過或拒絕通過任何法案的最終權力,而1997年主權移交後,整個憲制秩序已大為不同,《基本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石,而《基本法》下,立法會的職權跟以前不同,是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特首只有簽署或拒絕簽署法案的權力。而且,若行政立法就法案僵持不下的情況下,特首最終必須下台。因此,法庭認為在特區的憲制下,《緊急法》屬於違憲。

然而,須要注意的是,由於今次《禁蒙面法》是基於「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的情況下訂立的,因此今次判決也只就林鄭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動用《緊急法》裁定違憲。法官明確指出,他們不排除在「緊急情況」下,特首會同行會在不違憲的情況下動用《緊急法》的可能性,所以嚴格來說,政府仍可能在「緊急情況」 (occassion of emergency)下動用《緊急法》進行附屬立法,《緊急法》並未完全廢除。

由於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動用《緊急法》進行附屬立法是違憲的,因此透過《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亦屬無效。

《禁蒙面法》不合理地限制市民言論、結社、集會、遊行、私隱等權利和自由?

雖然上述理由已令《禁蒙面法》失去法律效力,但法庭仍然繼續審視,如果《緊急法》沒有違憲的話,《禁蒙面法》本身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

必須說明的是,絕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結社、集會、遊行、示威、新聞、出版、宗教等均不是絕對的,在平衡社會利益下可以作出合理程度的限制。任何限制自由和權利的政策均須要合乎「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即:

1、該政策是為了達成一個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例如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

2、該政策與貫徹該正當目的之間存在合理關連 (rational connection);

3、該政策造成的限制與該目的是否相稱 (no more than reasonably necessary for that purpose);及

4、該政策是否已就政策帶來的社會利益和對權利的限制作出合理平衡,且不會對個人造成不能接受的嚴苛負擔。

《禁蒙面法》第3條

《禁蒙面法》第3條禁止任何人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1、非法集結; 2、未經批准的集結,即沒有警方不反對通知書; 3、有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 4、有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

法庭認為禁止在 (1) 非法集結中蒙面是合乎比例的限制,但在(2)、(3)、(4)則不是。 《禁蒙面法》第3條顯然限制言論、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和私隱的權利和自由。接下來,我們套用以上的「比例原則」,來審視這一個限制是否合理。

首先,法庭認為《禁蒙面法》是為了達到兩個正當目的:一,禁止蒙面具有阻嚇作用;二,禁止蒙面有助執法、調查和起訴工作。這些均是關乎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正當目的。而法庭也注意到,過去幾個月社會接連發生蒙面示威者使用武器衝破警方防線、堵路、襲擊投訴堵路的司機、毀壞公共設施和建築物、焚燒公共財產、向警方和地鐵站投擲汽油彈、破壞商場、店舖、銀行、餐廳、破壞紀律部隊宿舍、癱瘓公共交通,以及騷擾和攻擊持不同政見的普通市民,故此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執法工作顯然是個正當目的。

再者,法庭也同意《禁蒙面法》與以上兩個正當目的有合理關連。蒙面有壯膽的作用(emboldening effect),令人認為作出犯罪行為也不會被追究,也令警方更難識別蒙面示威者的身份。《禁蒙面法》訂立後,較溫和的示威者會因為不願違法而停止蒙面,也鼓勵他們遠離激進示威者,從而達至阻嚇作用。另外,禁止蒙面也能協助警方辨認示威者身份,此對執法、調查和起訴都非常重要。禁止蒙面也可讓警方分別溫和和激進示威者,更針對性地使用各種人群管制裝備。無論《禁蒙面法》的實際效用如何,也與該法與正當目的的合理關連問題無關。

但是,就相稱性而言,法庭只認為禁止在非法集結中蒙面是合乎比例的限制。根據《公安條例》 第18(1)條的定義,非法集結是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和平集會與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集結是有明顯分別的,公民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並不包括任何有暴力意圖的集結。如果不維護公共秩序,其他公民也不能在混亂狀態下行使上述權利。故此,禁止非法集結的示威者蒙面雖然對示威者的言論、集會、私隱等權利和自由造成限制,但這些限制是合理的,也不會示威者個人造成嚴苛的負擔。

相反,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有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遊行可以是絕對和平的。禁止和平集會遊行人士蒙面直接侵犯了他們的私隱權和言論自由。再者,就其他議題例如LGBT,勞工或移民權益的集會遊行中,參與者可能有絕對合理的原因不公開自己的身份。《禁蒙面法》第3(1)條全面禁止參與者在任何集會示威蒙面,而且沒有任何機制可以逐案評估該集會或遊行演變成暴力衝突的風險。更甚是,《禁蒙面法》第3(1)條的字眼說明,任何人只要「身處」(而不是參與)該集會或遊行並且蒙面即可能干犯罪行。而《禁蒙面法》第4(1)條所指對蒙面物品的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的範圍也沒有清晰界定。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禁止在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有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遊行蒙面對公民權利和自由構成不相稱的限制,屬於違憲。

《禁蒙面法》第5條

《禁蒙面法》第5條訂明,如任何人身處公眾地方並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員合理地相信那蒙面物品可以阻止辨識身份,警員就可以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除去該蒙面物品。如果那人沒有遵從警員的要求,即屬犯罪,而警員可以除去該蒙面物品。

《禁蒙面法》第5條顯然限制了人身自由,而法庭的結論是,該限制是不合乎比例的。

首先,法庭再一次同意要求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是為了達到協助執法、調查和起訴工作的正當目的。就合理關連而言,法庭基於與以上第3條相近的理由,也裁定要求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與協助執法、調查和起訴工作有合理關連。

但是,法庭再次認為要求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構成對人身自由不合乎比例的限制。第5條不只適用於公眾集會或遊行,而是適用於任何公眾地方,而且任何級別的警員均可行使此權力。第5條適用於任何人、任何類別的蒙面物品,而且只要警員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可以阻止辨識身份便可,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對人身自由作出保障,例如警員須有合理懷疑該人已經觸犯或者將會觸犯罪行,或者須證明該人蒙面的意圖是隱藏身份。因此,法庭認為《禁蒙面法》第5條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超出合理範圍,乃屬違憲。

人大法工委和港澳辦為何作出批評?
高院作出裁決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批評,「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認為高院的判決「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港澳辦也作出類似的批評。

法工委的理據是,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於1997年就《基本法》曾經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該《全國人大常委決定》已經判定《緊急法》符合《基本法》,並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香港法院只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並沒有宣佈法例因違反《基本法》而無效的「違憲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 權力。

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

香港法院的解釋權經《基本法》第158(2)確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第158條說明,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確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但香港法院也有權解釋屬於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以及其他《基本法》條款。只有當案件須要對「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香港法院才必須請求釋法。

法工委引用1997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決定》中,第四段也指出:

「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是次司法覆核解釋的《基本法》條款是否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看來不是。本案最主要是有關行政和立法機關職權的條款,屬於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並不涉及國防、外交等外交行為,也不涉及中央與香港關係,故香港法院對其具有解釋權。

解釋權包括違憲審查權?

然而,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理應也包括違憲審查權。

《基本法》第160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的確有判定香港原有法律是否與《基本法》抵觸的權力。但同時,因為香港法律數量之多,普通法案例數之不盡,故此也留下空間和權力給香港法院,在日後的判決中如果發現某些原有法律與《基本法》抵觸,也可以根據《基本法》的程序予以修改或廢除。高院在是次司法覆核中也有提及這一點。

《全國人大常委決定》的第六段重申《基本法》第160條的規定:

「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

事實上,在香港特區成立不久,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1999] HKCFA 72中已確立香港法院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乃包括裁定抵觸《基本法》的法例或法例中抵觸的部分無效的權力。判詞第67段指出:

「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時,特區的法院有責任執行及解釋《基本法》。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法院行使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乃責無旁貸,沒有酌情餘地。因此,若確實有抵觸之情況,則法院最低限度必須就該抵觸部分,裁定某法例或某行政行為無效。雖然這點未受質疑,但我等應藉此機會毫不含糊地予以闡明。行使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時,法院是按《基本法》執行憲法上的職務,以憲法制衡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構,確保它們依《基本法》行事。」

過去二十多年,香港法院曾在不少案例中對個別法律條文行使解釋權作合憲審查 ,並指示對該等條文予以廢除或修訂,人大常委也從未表示異議。例如在丘旭龍案[2007] HKCFA 50,終審法院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條「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罪」抵觸《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及第22條有關「享受權力部分區別」以及「法律面前平等」的要求,被終審法院廢除。

雖然是次《緊急法》是第一次就整條條例進行合憲審查,但也就是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158(2) 及第160條行使解釋權及予以廢除,法工委若因此批評香港法院僭越人大常委的權力,理據欠缺說服力。再者,如果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包含違憲審查權,那麼該「解釋權」實質上包含什麼,也不得而知。

另有其因?

筆者認為,高院的判決中,真正與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決定》可能存在明顯抵觸,反而是另一個原因。案中泛民主派議員提出的其中一個覆核理由是,因為《緊急法》容許特首會同行會訂立任何違背基本人權的附屬法例,因此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有關緊急狀態措施讀人權基本保障的要求,故此《緊急法》早已於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時根據其第3條被廢除。而即使在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本身也被《全國人大常委決定》附件二第七款廢除了,由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早已廢除了《緊急法》,《緊急法》也不復有效。

法庭拒絕了「《緊急法》早已被廢除」這個說法,但同意《緊急法》仍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有關在緊急狀態下對人權基本保障要求的限制,間接承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早於1991年修訂了《緊急法》。

被廢除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有何作用?因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1991年才通過、相對較新的法例。因此,第3條的存在是為了確保在1991年以前已存在的舊法律,不會與新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抵觸。所以,根據第3條,一切舊有法律能夠依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解釋的,便保留;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抵觸的,便立刻廢除。其後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決定》即使廢止了第3條,但不能影響其於1991年對《緊急法》早已產生的修訂:《緊急法》的使用需要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限制。

高院判詞的具體影響是,政府日後如果在「緊急狀態」下再次動用《緊急法》(上文已解釋,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動用《緊急法》現已屬違憲,但「緊急狀態」下未必),任何附屬法例仍然必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的要求。相反,人大認為既然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決定》已經廢除了第3條,《緊急法》的使用便不必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故此,高院的判決其實間接同意了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決定》不能復原《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1991年已經對香港法律作出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決定》形同虛設。

如此人大常委便有可能就這個問題進行釋法: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決定》是否廢除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任何效力,以至任何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限制影響的條例,包括《緊急法》,都能還原至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前的狀態?然而,若將所有法例Control+Z還原到1991年前,《緊急法》可能不違憲了,但副作用是所有跟《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抵觸、於1991年已存在的條例都會復活。如此,是否等同間接削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在同一個司法制度內,為了拯救一條法例而保留互相抵觸的法律,引致整個公共法律體系的混亂及不協調,是否值得,必須三思。

不過,即使《緊急法》沒有違憲,除了在非法集結的情況外,《禁蒙面法》也不太可能會足本復活了。

這一次司法覆核會否興起又一股憲制風波仍然是未知之數。但一點比較肯定的是,香港有不少法律人以及投資者仍然對司法機構的中立性抱著很大信心,全國人大常委若然在行使權力時有適當的自我約束,對維持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對中央對港管治和對香港自身均有莫大的益處。

(秦逸渢,港大政治及法律系畢業生,關心時局的香港人)

原文:《秦逸渢:緊急法違憲——法庭說了什麼?人大會釋法嗎?》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91122-opinion-anti-mask-law-consititution-law-hk/?utm_medium=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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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新聞], !新聞總滙 Daily Summary, 早報:特朗普前俄羅斯顧問出席彈劾聽證,指烏克蘭干預大選說法是「虛構」

彈劾特朗普聽證:前俄羅斯顧問指烏克蘭干預大選說法是「虛構」
美國國會眾議院21日繼續舉行彈劾特朗普調查的公開聽證會,總統前俄羅斯顧問希爾(Fiona Hill)和美國駐烏克蘭大使館職員霍姆斯(David Holmes)出庭作證。

希爾強調,有關烏克蘭而非俄羅斯干預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的傳言完全是「虛構的陳述」。他呼籲議員們不要相信這種說法;這涉及美國的國家安全,而且會造成對俄羅斯有利。

此前美國駐烏克蘭代理大使泰勒(William Taylor)曾在證詞中表示,白宮方面以扣押對烏克蘭軍事援助等作為條件,要求對方公開宣布調查民主黨總統參選人拜登(Joe Biden),以及調查烏克蘭干預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

希爾表示,特朗普無視美國高級情報官員與白宮顧問們的建議,反而聽信其私人律師朱利安尼(Rudy Giuliani)的意見。朱利安尼被指深度介入美國與烏克蘭的外交事務,包括被指直接參與威脅烏克蘭發起調查,以及對前駐烏克蘭大使約萬諾維奇(Marie Yovanovitch)進行抹黑。

另一名證人霍姆斯表示,他曾在基輔的一間餐廳中無意聽到特朗普與美國駐歐盟大使桑德蘭(Gordon Sondland)的一次通話。特朗普在通話中詢問桑德蘭,烏克蘭是否會進行調查;烏克蘭回答會調查,並稱澤連斯基願意為特朗普做任何事。

桑德蘭在此前一天的公開作證中已承認了這次發生於7月26日的通話,但他表示自己當時對特朗普與澤連斯基7月25日的那次重要通話並不知情。

桑德蘭還稱,他被特朗普要求配合朱利安尼的對烏工作,與烏克蘭的「交換條件」是從朱利安尼那裏得知。而桑德蘭又稱,特朗普沒有對他表示過將要求烏方調查拜登與扣押對烏軍事援助這兩件事相聯繫起來。

以色列檢方對內塔尼亞胡涉腐敗正式起訴
以色列總檢察長曼德爾卜利特(Avichai Mandelblit)21日宣布對總理內塔尼亞胡就三起獨立案件提起訴訟,控罪包括賄賂、欺詐和違反信託。

在三起案件中,內塔尼亞胡被懷疑收受以色列籍荷里活製片人 Arnon Milchan 和澳洲富商 James Packer 的禮物,包括價值數十萬美元的香檳和雪茄;與《新消息報》(Yedioth Ahronoth)的老闆串謀,通過立法令其競爭對手的增長減慢;向貝澤克電信公司(Bezeq Telecom)提供監管方面的優惠待遇,以換取對自己和妻子的有利報導。

內塔尼亞胡否認控罪,形容這些指控是「變相政變」。曼德爾卜利特則否認指控包含政治動機,強調作出這些指控是根據法律的專業性。

伊朗幾乎全國斷網超過100小時,政府宣稱平息抗議
伊朗近日因油價上漲引發大規模民眾抗議,隨後幾乎全國切斷互聯網已超過100小時。網絡監測機構指,自上週六起,伊朗的網絡流量已降到正常水平的4%左右;近日回升到正常水平的8%及10%,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能回到正常水平。

伊朗總統魯哈尼週三接受採訪稱政府已成功平息抗議,指控造成民眾抗議的幕後黑手是美國等敵對勢力,並強調妄圖搞亂伊朗的行為不會得逞。

大赦國際週二曾指,在政府鎮壓下,伊朗21個城市的至少106名抗議者被殺。

港府申請禁蒙面法暫緩生效,法庭押後裁決
針對香港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港府推行的禁蒙面法違憲,律政司提出上訴並要求法院暫緩執行裁決,法官討論後決定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認為,有人可能因為該裁決認為蒙面上街不違法,若其被捕後該裁決又被推翻,則法院相當於向公眾傳遞錯誤信息。

早前提出申請的泛民派一方則認為,法院已裁決禁蒙面法違憲,繼續執行會損害法治和人權;又質問若日後法院維持該裁決,則在此階段被捕、被非法拘禁者將如何追究?

泛民派一方還提出,近期因禁蒙面法被捕人士通常也涉及其他罪行,包括暴動、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即禁蒙面法是否生效並不影響警方執法。

兩位法官周家明和林雲浩聽完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並表示會盡快頒下判詞。

721元朗襲擊事件四個月,逾百市民聚集抗議
昨日是721元朗白衣人無差別攻擊市民事件滿四個月,逾百名示威者在元朗西鐵站旁的形點商場中庭坐下抗議,高喊口號,對香港警方處理元朗襲擊事件以及自反修例運動以來警方過度使用暴力表達不滿。商場內大部分商鋪提前停業。

隨後有部分人離開商場,在元朗大馬路一帶聚集,多人身穿黑衣、頭戴口罩。大批防暴警察趕到,截查多名示威者及過路市民,期間多次舉起藍旗警告。部分市民隔路指罵警察。現場有多人被警察用索帶反綁,並被要求在路旁面壁蹲下、舉高雙手。

深圳警方公開鄭文傑涉嫌嫖娼審訊片段
8月份曾被內地行政拘留15日的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僱員鄭文傑(Simon Cheng)日前接受 BBC、《華爾街日報》採訪,表示在拘留期間遭虐待、毆打及被迫錄像認罪後,深圳警方昨日發出鄭文傑三次出入一間會所及被審訊錄像,以佐證對鄭文傑的嫖娼指控,並稱「不存在刑訊逼供」。

警方公布的會所監控錄像片段顯示,鄭文傑曾分別於7月23日、7月31日和8月8日出入這間會所大堂,並分別被不同女性領入房間;官方沒有解釋這三名女性的身份,畫面中可見有人身帶對講機,疑似會所工作人員。

內地警方沒有公布該會所名稱、地點等具體信息,以及是否為合法機構,是否已因「涉黃」被關閉等。畫面中可見,會所大堂人來人往,亦有大人帶兒童出現。

在被審訊的片段中,鄭文傑表示,之所以不想通知家人,是因為「覺得這件事很丟臉」,對自己行為「很羞愧」,「沒臉去見我的女朋友、我的家裏人」。

鄭文傑在接受外媒採訪以及發表聲明中則指,他在羈押期間被毆打、剝奪睡眠、長時間貼牆深蹲,並且被迫錄影認罪。鄭文傑指,警方以對他監禁兩年相威脅;若他作出令警方滿意的供述,則15天後便可放行。

鄭文傑還表示,他被訊問的內容主要與英國在香港近期示威活動中的角色有關。他堅稱英國政府在香港示威活動中沒有扮演任何角色,自己的工作只是收集資訊,評估旅遊風險及有無英國公民受波及。

被媒體問到是否如內地官方所稱是因為嫖娼被捕,鄭文傑回應稱,不想將焦點放在這個問題上,因為這恰恰是當局想要的。他強調自己沒有對自己珍惜和愛護的人做過令人遺憾的事。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91122-morning-brief/

[明報 Mingpao], !即時 Instant News, 男子荃灣海濱公園以膠袋套頭亡 (09:50)

早上6時許,一名43歲姚姓男子在荃灣海濱公園以膠袋套頭,膠袋連接一罐氣體,公園職員見狀報警,救護人員到場證實事主死亡。警方在場檢獲遺書,初步調查相信事件無可疑,死因有待驗屍後確定。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1122/s00001/1574386640032/%e7%94%b7%e5%ad%90%e8%8d%83%e7%81%a3%e6%b5%b7%e6%bf%b1%e5%85%ac%e5%9c%92%e4%bb%a5%e8%86%a0%e8%a2%8b%e5%a5%97%e9%a0%ad%e4%ba%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