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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October 10, 2019

[明報], 拒警入新港城 5保安客服被捕 涉阻差辦公 工會斥濫捕:圖恐嚇無條件放行

【明報專訊】一批防暴警察周一晚欲進入馬鞍山新港城中心第四期商場,有保安員頂着玻璃門,警員其後推門衝入商場,制服一名男子;綜合兩個消息來源,新港城中心1名女客戶服務主任及4名商場外判保安員(3男2女)昨日在上司指示下到警署,因涉嫌阻差辦公被捕,晚上獲准保釋。警方前日解釋稱,接報有人破壞商場店舖及港鐵馬鞍山站設施,需「穿過商場」才可到場,經解釋後遭保安拒絕;有大律師指出,如警方沒持搜查令,或非基於追捕逃犯,保安員有權阻止警員進入商場範圍,認為警方有濫捕成分。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稱,警方意圖恐嚇前線保安員須無條件讓警察進入私人地方。

恒地遺憾 商場周末停業
大批市民昨晚到新港城中心聚集聲援被捕保安,商場基於安全考慮提早關門(見另稿)。恒基地產昨晚回應表示,對周一發生之事深感遺憾,透露被捕者為1名女客戶服務主任及4名外判保安公司保安員,疑涉於商場內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又稱事件可能會進入司法程序,故不置評。恒地並宣布本周六和周日新港城中心第四期商場暫停營業。

警:欲穿商場 有人阻礙調查
警方表示,周一(7日)晚接報有人破壞馬鞍山鞍祿街18號一商場店舖及連接商場的港鐵馬鞍山站設施;警員到場後,有人涉阻礙警務人員進入商場;警員進入商場後,有人阻礙警員調查。警方遂於昨午在馬鞍山區拘捕年齡介乎28至62歲的3男2女,他們涉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案件交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跟進。5人昨晚獲准保釋候查,11月上旬返署報到。

警察公共關係科署理總警司江永祥前日於記者會稱,警員需「穿過商場」才可到場,並多次向保安解釋「有罪案發生」而需要入內,遭保安拒絕。

1客服主任4外判保安保釋
消息:上司指示往警署
綜合兩個消息渠道所了解,被捕5人昨午3時半準時上班,其後被上司指示自行前往馬鞍山警署。沙田區議員麥潤培向本報表示,前晚仍見到有份在商場門口阻擋警員的保安員當值,至昨日得悉涉事者被捕,管理公司已為涉事保安員提供法律援助。對於被捕者是否由上司指示去警署,恒地不置評。

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發聲明,譴責警方濫捕新港城保安,意圖恐嚇前線保安員必須無條件放任警察進入私人地方。

大狀:警如只入內調查
不能引警例50(3)
《警隊條例》第50(3)條列明,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大律師蘇俊文指出,保安是否涉阻差辦公,視乎當時警方是否合理進入私人地方執法,包括持有搜查令及因追捕逃犯要求入內。如因追捕逃犯而需進入私人地方,警員有必要通知保安,或向保安解釋行動。蘇表示,警方只稱「有罪案發生」、需「穿過商場」,而非為了追捕逃犯或任何目標人物而入內,則沒有合法理由進入商場;若警方不知道犯案者是何人,只想入內調查,便不能依賴第50(3)條入私人地方。

蘇俊文續稱,條例所載「有理由相信」,須有客觀及合理理由支持;即使警方稱有疑犯入內,市民亦有權要求警方解釋理由,例如其所犯罪行、疑犯身形特徵等,確保警方執法合規。就當晚情况,蘇稱看不到警員有急切性進入商場;《警隊條例》第50(3)條未有賦予警方權力,就私人地方「有罪案發生」而強行入內。他認為,警方以阻差辦公拘捕保安有濫捕成分;建議當私人物業管理公司被警方要求入內時,可拍下過程,免日後「口同鼻拗」。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8%81%9e/article/20191010/s00001/1570645539678/%e6%8b%92%e8%ad%a6%e5%85%a5%e6%96%b0%e6%b8%af%e5%9f%8e-5%e4%bf%9d%e5%ae%89%e5%ae%a2%e6%9c%8d%e8%a2%ab%e6%8d%95-%e6%b6%89%e9%98%bb%e5%b7%ae%e8%be%a6%e5%85%ac-%e5%b7%a5%e6%9c%83%e6%96%a5%e6%bf%ab%e6%8d%95-%e5%9c%96%e6%81%90%e5%9a%87%e7%84%a1%e6%a2%9d%e4%bb%b6%e6%94%be%e8%a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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