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的兩條修訂規例已於今日(18日)刊憲。有關修訂「旨在優化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中有關披露個人資料的要求」。
將予修訂的兩條規例為《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
選管會表示,為保障候選人的私隱,已刊憲修訂規例,把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中,在憲報公告內披露「主要住址」的要求取代為「地址」。在修訂規例生效後,候選人可選擇披露其屬意的地址,例如辦事處或業務地址、通訊地址、住址或郵政信箱號碼。
修訂規例將於下周三(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1018/s00001/1571377893211/%e3%80%90%e5%8d%80%e8%ad%b0%e6%9c%83%e9%81%b8%e8%88%89%e3%80%91%e4%bf%ae%e4%be%8b%e5%88%8a%e6%86%b2-%e7%ab%8b%e6%b3%95%e6%9c%83%e5%8d%80%e8%ad%b0%e6%9c%83%e5%80%99%e9%81%b8%e4%ba%ba%e6%8a%ab%e9%9c%b2%e3%80%8c%e4%b8%bb%e8%a6%81%e4%bd%8f%e5%9d%80%e3%80%8d%e6%94%b9%e3%80%8c%e5%9c%b0%e5%9d%80%e3%8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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